第一条 为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有效配置市场资源, 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通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江苏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 “零售点”) 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并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和现有零售点布局等情况,组合运用数量、间距等模式统筹规划。
当地烟草专卖局可以较为稳定的、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确定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并对外公布。
对辖区内零售点过度集中,与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不相匹配区域, 当地烟草专卖局可适时公布不再新设零售点的地区范围及时限。
第五条 城镇道路两边沿街 (不含各类经营市场、商业综合体、物流园区 ) 设置零售点应按照如下标准:
(一) 实际经营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下的,相邻零售点可通行间距不小于 100 米;
(二) 实际经营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上 500 平方米以下的, 相邻零售点可通行间距不小于 60 米;
(三) 实际经营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的,相邻零售点可通行间距不小于 30 米;
(四) 实际经营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商场,按照 “一店一证”设置,不受间距限制;
(五) 实际经营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且设有商品陈列区域的休闲娱乐场所、宾馆、酒店、饭店,仅满足营业区域内顾客消费需要的,按照 “一店一证”设置,不受间距限制;
(六) 实际经营面积在 50 平方米以上,全省规模达 300 家以上或全市规模达 80 家以上的品牌连锁店,不受间距限制。
第六条 城镇居民生活小区内部(封闭管理或能区分边界范围的,不含沿街店面) 设置 1个零售点,应设置在提供公共服务、平层全开放且有实际商品展卖的场所,小区内已设置零售点的不再设置。
第七条 各类经营市场设置零售点应按照如下标准:
(一) 建筑面积在 1 万平方米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 2 个,相邻零售点可通行间距不小于 100 米;
(二) 建筑面积在 1 万平方米以上的,每超过 1 万平方米可增设 1 个,最多不超过 4 个,相邻零售点可通行间距不小于 100 米。
第八条 商业综合体设置零售点应按照如下标准:
(一) 建筑面积在 1 万平方米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 2 个,相邻零售点可通行间距不小于 100 米;
(二) 建筑面积在 1 万平方米以上的,每超过 1 万平方米可增设 1 个,最多不超过 4 个,相邻零售点可通行间距不小于 100 米。
第九条 物流园区设置零售点不超过 2 个,相邻零售点可通行间距不小于 100 米。
第十条 农村区域零售点应设置在交通便利的道路沿街,按照每 150 户村民设置 1 个零售点(不足 150 户的以 150 户计) 的标准,同一行政村最多不超过 10 个,且相邻零售点可通行间距不小于 200 米。
第十一条 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机、船) 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 3 个且相邻零售点可通行间距不小于 100 米;高速公路服务区每侧设置 1 个零售点;轨道交通站点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区域的,设置 1 个零售点。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户外游乐场的配套商业服务区域,设置 1 个零售点。
第十三条 监狱、看守所、工矿企业、军队驻地等相对封闭以满足特定人员消费的场所内,设置 1 个零售点。
第十四条 工程工期在 1 年以上的封闭式建筑工地内,为满足工地内施工人员消费需求,在施工期限内可设置 1 个零售点。
第十五条 商业办公楼宇(不在商业综合体范围内) 一层已形成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店等实际商品展卖区域的,设置 1 个零售点,二层及以上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十六条 对专营雪茄烟销售,设有专门体验区且配备雪茄专门存储设备的零售点, 由南通市烟草专卖局运用年度数量的模式统筹规划并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包含以特许、吸纳加盟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
(三) 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的;
(七)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的;
(八) 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 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 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校园内及距离校园出入通道口可通行间距 200 米范围内的(以下简称 “中、小学校周围”);
(三) 经营场所位于幼儿园园内及距离幼儿园出入通道口可通行间距 50 米范围内的(以下简称 “幼儿园周围”);
(四) 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医院、招收未成年学生的大专院校内部的;
(五) 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易燃、易爆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六) 一个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七) 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 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九) 对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无有效限制措施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十) 各类经营美容美发、保健按摩、桑拿洗浴、母婴用品、文具玩具、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药品医械、文化体育、书报杂志、音像器乐、复印照相、花卉书店、网吧游戏、歌舞酒吧、棋牌茶楼、餐饮小吃、蛋糕烘焙、粮油散酒、仪器珠宝、床上用品、服饰箱包、车贸服务、修理加工、寄递配送、中介劳服、旅行服务、婚丧祭祀、金融证券、彩票销售、农具农资、农畜养殖、渔具水产、宠物医服、家电家具、五金建材、装饰装潢、厨具洁具、化妆洗涤、蔬菜生鲜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十一) 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已设置的零售点位于中、小学校周围或幼儿园周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存在前款规定情形,歇业后 3 个月内首次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经营地址的,可不受本规定间距限制;位于数量控制区域的,在同一区域内搬迁也可不受数量限制。
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依职权注销原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其配偶、父母、子女 6 个月内在原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重新申领,且一年内无违法记录的,可以不受本规定的间距限制和数量限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间距限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 ( 限二级以上肢体残 疾)、烈士家属、残疾军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本地,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属首次申领且本人实际经营的;
(二)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继续经营,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 国家、当地政府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实际经营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 商场位于数量限制区域内的,在数量限制区域总量已满的情况下,可放宽设置一个零售点,同时不受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间距限制。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规定现场核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间距限制的有效参照物:
(一) 依法应当注销、撤销、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
(二) 擅自变更经营地址的;
(三) 因拆迁、搬迁导致经营地址不存在的;
(四) 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第五项设置的零售点。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的含义及说明:
(一) 本规定所称 “实际经营面积”是指对消费者开放的平层场所面积,不包括仓储、办公、楼梯等配套功能区域的面积,实际经营面积以当地烟草专卖局实地测量结果为准;
(二) 本规定所称 “可通行间距”是指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正常行走为前提的最短距离,测量的起点与终点分别为邻近两个零售点或者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最近出入通道口的中间点,测量时不得将破坏草坪、花坛、绿化带、隔离设施等形成的临时性通道作为行走通道,因道路施工、临时封闭, 或遇到临时性障碍物需绕行的距离,不计入可通行间距;
(三) 本规定所称 “经营市场”是指集中提供各类商品供买卖双方进行交换的封闭或者半封闭场所,如建材市场、农贸市场等;
(四) 本规定所称 “商业综合体”是指在城市中融合办公、商务、餐饮、购物、文化娱乐、游憩等复合性功能,各部分间相互依存、相互裨益,从而形成的街区建筑或建筑群;
(五) 本规定所称 “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平层全开放(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可不受限进出 ),不包含住宅 (经依法审批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公寓、办公场所、仓储场所、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
(六) 本规定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的空间,不包含流动摊点、报刊亭、售货车、临时建筑、违章建筑、集装箱、活动板房 (在建工地工人居住区活动板房除外)、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
(七) 本规定所称 “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八) 本规定所称 “品牌连锁店”是指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 以直营方式开展经营的连锁店,仅有统一的商号和标识,在其他方面标准化程度较低的不列入品牌连锁店统计范围;
(九)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 “出入通道”指人员进出校园的通道,含大门、侧门、后门、边门等,不包含废弃不使用的门和专用的消防通道、垃圾通道、货运通道;
(十) 本规定中涉及的距离测量误差允许值为± 1%,“不小于”“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十一) 本规定所涉“经营市场”“商业综合体”“物流园区” “农村区域”的认定以当地烟草专卖局公布的相关名录为准,尚未公布的以申请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表述为准,地址模糊的以现场核查为准; 当地烟草专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相关名录进行更新调整并公布,上述区域内零售点仅作为本区域内零售点设置的参照项。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南通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23 年 7 月 20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南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规定》(通烟规〔2021〕2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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