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制品属于国家管控的专卖专营商品,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不仅扰乱市场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良好营商环境。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对运输假烟非法获利的四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
2022年3月,被告人范某某介绍被告人贺某运输假烟,后贺某指派莫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驾驶一辆商务车,运输他人生产的假冒伪劣卷烟2000条,途经某高速隧道时,因被人拦截,莫某某、杨某某将车辆停在隧道口,两人乘坐其他车辆逃离,车内卷烟经烟草专卖局核实价值21.3万元。
同年6月,被告人贺某指派何某某、彭某某(均另案处理)驾驶小型汽车,将运输他人生产的假冒伪劣卷烟1850条,行驶至高速某收费站出口处时,被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交警查获,车内卷烟经鉴定价值为40.7万元。
同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莫某驾驶越野车运输他人生产的假冒伪劣卷烟1700条,行驶至长深高速三明段,被公安局查获。车内卷烟经烟草专卖局核实价值为20.7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卷烟,扰乱市场秩序,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分别判处贺某、黄某某、范某某、莫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至150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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